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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首先对银行的

巴塞尔协议首先对银行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风险管理的意义)

shqlly shqlly 发表于2022-10-21 07:59:38 浏览9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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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风险管理的意义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资本要求
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当然,新协议的资本要求已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范畴的拓展在当前的金融格局下,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却在进一步加大。因此,新协议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信用风险采用标准法或基于内部评级法确定(基于内部评级法又有基本法和高级法的区别,三种方法的复杂程度依次递增)。新协议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旧协议提出的标准法。这种方法是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对手的主权风险、公司风险等项目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短期信用评级适用于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而短期信用评级只能用于短期债权;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拥有多个外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则选出两个最高者。若两个最高者级次相同,则使用这一级次的信用等级作参考;若不同,则取次级作参考。但由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息的不充分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其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难以保证,因此,新协议要求银行尤其是实力较强的银行采用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基于内部的评级方法比较复杂,要全面考虑构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并以此建立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函数,然后测算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量;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存在较大的量化难度,因此,新协议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补充规定》所提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提足最低资本量,并对市场风险加以特别关注;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在新协议修改稿中给出三种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①基本指数法,即以某种单一指数(如银行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②标准法,即把银行业务按公司资产、项目融资、零售等类别加以区分,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③内部测试法,这一方法的技术要求最高。在计量每种业务的风险时,银行都必须根据内部数据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引致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事件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再以所得数据与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相应比例得出资本需求量。鉴于计量方法比较复杂,且合理性有待验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银行以最低资本的20%作为应对操作风险资本的做法,准备以这一比例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2) 计量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中根据银行业务错综复杂的现状,改造尤其是创新了一些计量风险和资本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旧协议相关内容过于僵化、有失公允的遗留问题,而且使新协议更具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计量资产风险权重的标准法是在1988年的旧协议中提出来的,新协议仍以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原方法的基础上作了重大改进。首先是OECD成员国的标准地位退居次要位置,主要是按外部信用评级的高低进行风险权重的计量,即使要对资产进行主权风险评定,也要求银行依靠自身的风险评估或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定结果而定。这就基本上消除了风险权重上的国别歧视,有利于信用风险确定中信用标准的回归,也有利于纠正非OECD成员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融资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其次是增加了风险级次,在原有风险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了50%和150%两个级次(对公司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度,从而体现出资产实际上存在的多样性差别。 鉴于标准法在信息充足性、时效性,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修改稿中更主张有条件的大银行提升自己的风险评估水平,打造更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精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为巴塞尔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的美国国际金融学院甚至认为,通过这套计算方法促进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是新巴塞尔协议的一大核心内容。 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分两步进行。首先是计算每个债项的风险权重,公式为:其中: 是指资产的风险权重; 是违约后债项的可能损失; 是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巴塞尔委员会将其定义为债项一年的平均违约率; 是债权的到期时间; 是对 的调整函数,依赖于 ; 则由另一公式决定,即 其次是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最低资本金规模,公式为: ,其中,EAD是违约时的风险暴露,对于表内业务来说,巴塞尔委员会将其定义为资产负债表上的名义未清偿额;而表外业务的EAD则可对照表内项目计量或由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显然,基于内部评级的资本金计量方法成功与否的关键是LGD、PD、EAD以及M等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可先由监管机构确定其中的LGD、EAD及M,条件成熟后,再全部由银行在对内部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推出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巴塞尔委员会不仅要为资产风险权重及最低资本金要求找到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法,而且要为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打下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和金融工具的定价提供重要依据。
(3) 资本约束范围的扩大 针对各界对旧协议的批评,新协议对诸如组织形式、交易工具等的变动提出了相应的资本约束对策。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规模经营15%的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或者这类投资的总规模超过银行资本的就要从银行资本中减除相同数额;对于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证券化的资产,则重新制定了资本金要求,要求银行提全、提足各种类、各形式资产的最低资本金;此外,还充分考虑到了控股公司下不同机构的并表问题,并已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拟制定新的相应规则来形成金融业联合监管的架构,以适应银行全能化发展的大趋势。
2、 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新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提出了较为详尽的配套措施。这反映出巴塞尔委员会仍然没有轻视银行作为利益主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作出违背监管规则的逆向选择、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有具体目标又有行为规范和措施的监管当局就显得尤为重要。巴塞尔委员会希望监管当局担当起三大职责:一是全面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银行可以分三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判断银行是否达到充足率的要求,判断的依据主要有银行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往的风险化解记录;其次是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高于最低限度的资本金要求;最后在资本规模低于最低要求时,适当进行必要的干预。二是培育银行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前面提到巴塞尔委员会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风险计量方法,这种方法分为低级和高级两个层次。对每个银行来说,都有一个由基础法向高级法过渡的阶段,监管当局在这一阶段的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培育职责就是给出四个主要输入参数LGD、EAD、PD以及M中的前三个,并促成这一阶段的尽早结束。在此基础上,还要及时检查银行的内部评估程序和资本战略,使银行的资本水平与风险程度合理匹配。三是加快制度化进程。2001年的新协议修改稿特别要求,商业银行除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行事之外,还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资产分类制度安排、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等,从而使得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方法得到有力的制度保证。至于监管方法,新协议仍然强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者并用的主张。
3、 市场约束旧协议出台时,经济学家曾指出,信息的不对称应该是银行可能损害社会利益从而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但巴塞尔委员会更多采纳的是银行信息不宜公开的观点。这些观点认为:银行业务具有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的特殊性,无论是吸收存款还是发放贷款,都涉及到客户的商业秘密;正因为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经营的特殊行业,信息公开就会影响到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安全与稳定;此外,无论是银行的价格还是其资产的风险,都处于反复无常状态,因而信息披露的意义并不大。 新协议显然摒弃了这些观点,它更多的是从公众公司的角度来看待并对待银行,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具有内部改善经营、外部加强监管所发挥不了的作用。作为公众公司的银行只有象其它公众公司一样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了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了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真正建立风险资产与资本的良性匹配关系,从而在接受市场约束的同时赢得市场。资本充足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及控制记录良好的银行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上获取资源,而风险程度偏高的银行则往往要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新协议修改稿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巴塞尔委员会首先提出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认为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其次是对信息披露本身也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的发展经过了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与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三个阶段。
资产管理理论是最早产生的一种银行经营管理理论,它的发展分为三种观点,即商业性贷款理论、转移理论与预期收入理论。
负债管理理论是在金融创新中产生的一种银行管理理论,认为银行可以通过主动负债以增强其流动性。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兼顾了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结构,强调资产与负债两者之间的规模与期限搭配协调,在利率波动的情况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各国在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付诸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系列模型,主要包括线性规划模型、财务规划模型、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与存续期间缺口管理模型等。
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理论经历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及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统一管理四个阶段。
(1)资产管理(The Asset Management)
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商业银行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环境下,在当时较稳定的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管理。
资产管理依其提出的顺序又有以下三种理论:商业性贷款理论、资产可转换理论、预期收入理论。
(2)负债管理(The Liability Management)
20世纪60年代,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心有资产管理转向负债管理为主。
负债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不仅可以通过加强资产管理来实施,也可以通过在货币市场上主动性负债,即通过“购买”资金来实施。
(3)资产负债综合管理(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伴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而产生的。
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基本思想:在资金的配置、运用以及在资产负债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根据金融市场的利率、汇率及银根松紧等变动情况,对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进行协调和配置,通过调整资产和负债双方在某种特征上的差异,达到合理搭配的目的。
(4)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统一管理(In Balance-Sheet and Off Balance-Sheet Management)
资产负债表内表外统一管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
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和监管,同时也为了规范不同国家的银行之间同等运作的需要,198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著名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目的:一是通过协调统一各国对银行资本、风险评估及资本充足率标准的界定,促使世界金融稳定;二是将银行的资本要求同其活动的风险,包括表外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联系起来。
《巴塞尔协议》的通过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完善与统一的标志。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理论吸取了资产管理理论和负债管理理论的精华,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对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共同调整,在确保商业银行资产具有一定收益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经营风险的最小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理论主要是从资产与负债均衡的角度去协调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之间的矛盾,使商业银行的管理走向科学化。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标志我国从此已全面开始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两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表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我国银行业的全面推行,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经营观念、明确经营方针,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逐步增强风险意识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特定的经济转型时期及银行体制的特殊性,当前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作用
首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表明我国金融调控已逐步向间接方式转变,中央银行将更多地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整货币政策,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其次,用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能有效地防止货币和信用扩张;通过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来优化经济结构还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全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第三,将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步伐,按照国际惯例运作,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力度,形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最后,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可为商业银行运作提供制度规范,保证商业银行资金在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方面的协调,使我国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存在的主要缺陷
从中央银行的角度来说,制定的监测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科学性,且监管乏力。首先是比例指标缺乏层次性。在总分行体制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具有层次性,中央银行必须针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指标。但是,目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测、监控指标都是针对法人即商业银行总行进行考核,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只是机械地用考核商业银行总行的指标来考核商业银行分支行,从而降低了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是一些指标适用性差。在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制度下,资本集中于总行,故监控指标中所有涉及“资本类”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单个贷款比例”等都不适用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时,在上级行统一调度资金的情况下,用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基层商业银行也没有意义。而另一个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比例”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率不少于25%的规定,亦缺乏科学性,按照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重(流动资产相对比率)在1.5~2的水平才能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只对流动性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流动性比率)才作不少于25%的规定。最后,中央银行监管不力。目前的指标监控、监测仅限于几张报表,只作一下比例关系的统计分析,所报数据的真实性也缺乏强硬的监督控制。
从商业银行的执行情况来看,亦没有达到资产负债管理的真正要求。一级法人的银行体制使得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只注重存款规模的简单量的增长以及由此推动贷款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资产负债的风险管理。这种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导致资产负债管理结果上的缺憾:一是总量不平衡,一些商业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实行的贷款规模管理,存在“有资金无规模”和“有规模无资金”的矛盾,普遍存在不计成本揽存款和存款波动影响正常放款等被动经营和消极经营的问题,无法根据资金来源自主支配资金运用;二是期限结构不对称,商业银行的长期负债过多用于短期资产,实际上违背“效益性”和“安全性”的协调;三是资产负债结构单一,资产中贷款比重过高,其它资产比重极低,不利于银行分散风险,负债中绝大部分是一般性存款,其它负债如金融债券、拆入资金等比重极低,致使银行支付压力较大;四是资产、负债管理脱节,目前的资金统一高度管理体制迫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组织的存款需上存,贷款审批权由总行层层下拔,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无条件加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
三、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措施
1、建立和完善以效益为核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各项考核指标要以利润为目标,通过资产负债的量本利分析,合理确定资金的盈亏平衡点,并据以确定存款的成本、结构和贷款的规模及投向,改变存贷款经营方式;中央银行在制定各项考核指标时,要科学界定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经营侧重点,进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各商业银行总行也要以央行核定的指标为参考,按照优化配置、集约经营、提高效益的原则编制综合经营比例计划,并根据各一级分行不同情况,下达不同的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对非比例范围的经营项目实行授权管理。
2、核定资产负债余额基数,区别资产负债存量和增量,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考核。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国家专业银行,受诸多因素影响,资金存量普遍存在资产质量较差、经营效益不高等问题,在彻底摸清家底后,以一定时点的资产负债余额为基数,实行新老划断。对新增资金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原有资金存量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基数,进行分类管理。
3、深化商业银行内部改革,激化各级经营行的积极性。在明确各级商业银行的职责和相应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深化商业银行的内部机构改革,精简分支机构,适当扩大基层行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各级经营行发展一定的中间业务,允许负债结构的多样化,实现资产负债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营效益;利用资金内部计价的利益驱动机制和把行长经营目标考核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有机结合的手段,充分调动各级经营行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主动负债管理成为可能
今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颁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核准、发行、登记托管兑付及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只有政策性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该办法实质上为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进行主动负债管理打开了大门。目前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已经成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总规模达270亿元。
对商业银行而言,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化解经营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中存款占到了87%,其中储蓄存款又占到一半左右。存款(尤其是活期存款)的期限不确定性较强,而且存款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下,而商业银行贷款资产中40%以上是中长期贷款,导致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比较大。发行金融债券使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状况灵活调整负债的期限结构、控制负债成本,从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框架对银行业务产生了哪些影响

提到银行监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尔委员会,在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一个由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委员会 ,主要任务是讨论有关银行监管的问题。成员国家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巴塞尔协议由委员会起草,主要内容是关于银行监管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各国监管当局在从事银行监管时应遵循的一些原则。这些条款的制订也是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希望能够帮到你,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选为满意回答“支持下,谢谢~~祝你 好运 ~~

谁知道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为何《巴塞尔协议》有关银行资本规定对国际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具有特别重要的 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衡量采用了全新的方法。其中,表内风险资产和表外风险资产测算是关键。对资本充足性规定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为了保持资本质量,避免银行集团内部的双重杠杆作用,新协议的适用范围将在全面并表基础上扩大到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 新协议还考虑了银行业的进步和业内对1988年协议的批评意见,明确提出五大目标,即把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工作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促进安全稳健性;在充分强调银行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上,促进公平竞争;激励银行提高风险计量与管理水平;资本反映银行头寸和业务的风险度;重点放在国际活跃银行,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银行。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资本构成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VAR资本。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其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而保留和维持的法定股本和股本替代的资本量。在既定的存量资本下,资本充足率高低则取决于风险加权资产的多寡变化。

这些要求的落实和维持是为了确保这些机构不承担过多的杠杆作用,而出现存续经营困难或破产而损害整体金融体系稳定。中国银监会又以银监发〔2012〕56号文颁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资本介绍如下:

从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应符合《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满足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认定标准。

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记。减记可采取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两种方式,并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是如何规定的资本要求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新协议仍然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但对风险资产的计算更加严格和准确。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检查监督。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有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安全。银行应当定期向公众披露风险状况、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巴塞尔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200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

关于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1996年,巴塞尔协议I作了修正,扩大了范围,包括了基于市场风险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在2001年公布了许多准则和报告来解决操作风险。2004年6月,颁布新的资本要求准则,称“巴塞尔协议”。

扩展资料:

意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

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有什么约束、影响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最新一版《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中说,在银行执行标准法测定自己资本充足率时,各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是否符合巴塞尔协议对其六个方面的要求,即客观、独立、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充分的资源及可靠性。
  《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