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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

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中足踢不出去的原因)

shqlly shqlly 发表于2022-10-22 23:42:24 浏览7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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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足踢不出去的原因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大家看看中国足协就可以知道了。
  中国足协本来就是被众多球迷所嘲笑和攻击的对象,包括我也曾经因为足协2002年处理长春亚泰一案中表现出来的弱智和不及时而极度愤懑过。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足协又因为悬重赏而再次引爆中国足坛,无论什么黑什么蜜统统都成了“协黑”。诚然,中国足协的很多做法还不能达到很完美,中国足球也每况愈下;然而,中国足协果然如众人所说的那样不堪吗?
  众所周知,中国足球已经是积弱已久,从开始的亚洲二流慢慢的演变成了东南亚二流,对比很多足球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足球只能说是每况愈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有足协不重视联赛,短视近视追求政绩工程的原因。但是中国足球的下滑并不全是中国足协的原因,甚至都不能算是一个主要原因,中国足球下滑是当前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是我国从事足球的运动员数量下降质量下降的一个具体体现(举例:你希望你的儿子或者女儿从事这项职业吗?)。所以并不是足协想让你踢好就能踢好,想不让你踢好就踢不好的。
  大骂足协本身就是我们国情的体现,在国外,也有很多球队要经历输球、低迷的时候,但是好像球迷们骂足协的少,为什么呢?因为作为我们的政治体制来说,国民已经习惯了让官员、政府解决我们遇到的困难,这也是潜意识里面的一种对官僚的崇拜思想,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官本位”。这不是一个人两个人存在的想法,也不是足协才会面对的事情。改革开放30年了,但是政治体制改革、政府机关职能转变这一些方面都没有长足的进步,即便改革家也没有发现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只能随着信息透明度的增加,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提高,才能慢慢的产生进步。
  中国足协作为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不敢说是当今中国最开明的机构,但是也绝对算是比较开明的机构了。起码来说,足协还是真正的没有忽视球迷的声音的,这一点相比较绝大多数的政府机关,已经是难能可贵了。想想看,足协做错了什么?现在很多人回想克劳琛,但是克劳琛执教的时候尤其是晚期,我们多数球迷在干什么?是不是请他下课?杜伊掌管中足不也是很多人心里曾经的想法吗?人们的想法还是有局限性的,谁也不能说自己看法就是绝对正确的,很多事情也是有时效性的,简单的思考只能导致简单的结论。
  现在的情况是:在足球不出成绩的时候,无论足协作出什么样的举动,都会被骂上习惯的球迷所攻击。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说足协这次宣布的不是重赏,而是大幅度降低奖金,可能还是骂声一片。谁才是最大的出线足球、政绩足球的拥护者?我不能把这么一顶大帽子扣到多数球迷头上,但是我们的确就是因为足球成绩的下滑才会变成这个样子的不是?成绩好了,你好我好大家好心情好,成绩不好都是一样的看哪里都不爽。谁又能做一名真正的球迷,去品味足球给生活增添的色彩而不是仅仅为了赢球时的所谓的扬眉吐气?
  足协不过是一个处在风口浪尖上的官僚机构,相对于取笑县委书记就被刑拘,这个机构最起码还是能够接受不同的声音的。足协的事情,我们可以在这里谈论了,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对先进的体现。对于足球这个技术活,可能足协还需要更加专业一点儿的人来进行筹划和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真正的人才也不是随手一大把的。但是对于改革中的中国,足协可能还是一个体制改革、职能转换的先行者,值得称道。
  娱乐万岁,今天中国足协能被大家所娱乐,明天可能就会有一部分精英人物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后天可能就会被采纳。展望中国的未来,足协未必不能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模板,进而引领这个大潮的风骚。所以说,中国足协未必很英明,但是还是很平易近人,我顶你个肺!
  常说人做一件好事不难,难的是做一辈子好事。这话从反面来说也一样,人做一件错事不难,难的是做一辈子错事。做错事还不容易吗,只要想做,就一定能做一辈子错事。但问题是,没有人愿意做一辈子错事,大概就连十恶不赦的犯人,临死前都会醒悟和忏悔,更何况本来就不想做错事情的普通人呢。
  但我发现,有一帮人就喜欢做错事,而且以做错事为荣,且从不吸取教训,这就是中国足协。我没有完全统计过,中国足协每年要发布多少个命令,制定多少项政策,反正不管他们说什么,你只要投反对票肯定都没错。能把全中国喜欢做错事的人集中在一起,天天发布错误命令,想想还真不容易,而且几十年来一贯如此。
  关于新一年度中超上座率的问题,中国足协又发布致昏令,上座率低于多少人俱乐部要挨罚。如果说这种命令出现在讽刺小说里面,那倒是绝好的素材,但偏偏出现在现实中。你把中国足球搞得乱七八糟,事事都违背市场规律,导致球市不景气,然后看不下去了,逼着俱乐部去想办法提高上座率。如果俱乐部好好算一笔账,算出的结果由于不提高上座率亏损的比因为提高上座率亏损的数额与年终分红的10%相比差不到哪里去的话,就算不执行足协的命令又能怎样呢?
  对各个俱乐部来说,谁不愿意提高上座率啊,可球迷掏钱买票看球,也不能全凭仗义吧,会有一些死党,不管中国足球如何落后,他都会到现场看球,但这毕竟是少数,对大多数人来说,你只有把球踢得好看,没有假球,他才会愿意看。否则凭什么在球场上瞎耽误工夫呢,人又不欠你什么。
  能想出不提高上座率就要处罚俱乐部的办法,可见已经到了狗急跳墙的地步了。从王俊生时代开始,中国足球的改革就在一种伪市场化圈子里打转转,过多的低智商的行政干预让一个庞大的足球市场变得越来越萎缩。原来我们还有铿锵玫瑰,原来我们在亚洲还算一把刷子,现在变得什么都不是了,连出去跟人打架都打不过了。中国足球就是被这类数不清的“上座率”的决定给毁了。
  你说职业化了,就得按职业规律来办事,但是你不按照规律办事,结果就是没人看球了。说到底,真正不让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其实就是足协。
  拿“上座率”这个规定来说,我相信各个俱乐部执行起来相当容易,不就是凑人吗,咱中国最不缺的就是人,怎么都能把看台填满。然后足协官员到各地视察,放眼望去,旗幡招展,号带飘扬,人过一万,无边无沿,人过十万,扯地连天,中国足球是多么兴旺啊。然后官员回到北京,心满意足地宣布,中国足球市场又火起来了,年初足协下达的“上座率”命令是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的……这跟50年前的大跃进不是如出一辙吗。这种粉饰太平的做法咱中国人最擅长了,单靠凑人数就真的能把足球水平搞上去,照这样说我们跟印度该是世界强队了。
  我经常在北京看音乐会,不管是多大牌的歌星或音乐家或什么演出团体的演出我都看过,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现场演出气氛不好,以前我老以为北京人什么世面都见过,所以对台上的明星们不屑一顾。可是不屑一顾你干吗还来凑热闹?后来一了解,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拿着免费门票进来看的,所以就不那么投入,睡觉的、聊天的到处都是,这样的演出气氛能好吗?在北京,免费文化消费似乎一种美德,你真让他花钱买票,他反而不愿意了。这种不良风气直接受损的就是各个演出公司。同样,如果“上座率”的命令被执行,俱乐部会违背市场规律降价或免费请人观看,日子长了,人都喂馋了,你再让他买票,比现在让他花钱买票看球还要难。你说这是涸泽而渔也好,饮鸩止渴也好,总之,这是足协在重复无数个类似错误中的一个而已。
  国安罢赛是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而徐明的职业联盟是更彻底的,根据社会契约原则重新构建足球社会的革命性行动。毫无疑问,资本的意志,而不是提高中国足球的梦想是推动“由下而上的革命”的根本动力。如果光有提高足球的梦想,而没有盈利的欲望,没有人会有这么大的举动。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权力和市民社会没有分开,政府职权无所不包。政府为了深度介入市民社会,深度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之中,在各个部门下面设立了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承担着各式各样的“准行政职能”,甚至有承担部门行政职能。中国足协是行业协会,但是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一条的授权享有行政权力。改革开放以来,原来包揽一切的国家权力逐渐萎缩,行业协会的行政色彩逐渐褪色。
  一方面是国家权力逐渐萎缩,另一方面就是资本的不断扩张,发言权越来越大。如果没有各大俱乐部,中国足协一个空军司令如何把中国足球运动弄的红红火火。而资本天生的要盈利,其法则与管理权力,这里是一个结构性矛盾。如果“上层建筑”不能适应“经济基础”,资本就会按照自己的意志提出改革或革命。
  行业协会行政色彩褪色最慢或不褪色的,肯定是肥缺部门,那里有巨大的经济利益,那里改革就慢,阻力就大。这样资本和权力的冲突也就剧烈。足球领域有着滚滚财源,有权力就有钱财,在这里“搬一张凳子都要头破血流”。
  中国足协为什么有权力,《体育法》为什么赋予中国足协权力,徐明的职业联盟有没有依据,中国足协应该有多大的权力,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应该如何改革,昨晚中国足协提出四点意见做出的让步到底够不够,必须有一个原则来衡量。
  这个原则就是“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财产权才是权力的基石,行政管理权力是财产权延伸的结果,没有财产权也就没有权力。大量资金的俱乐部才是中超联赛的主人,足球管理组织的权力来自各俱乐部的授权。也就说足球管理组织的权力不是主人,而是保姆。或者说是物业管理官司,而不是业主。
  没有人敢认为中国足协的权力是天赋的。在本质上,《体育法》和《中国足协章程》是一种社会契约,是由各大俱乐部一起共同认可,以法律和章程形式表象出来的社会契约。在《体育法》第4章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是因为各大俱乐部的同意。如果徐明的职业同盟获得全部俱乐部或者4/3以上的支持,那么就推翻了《中国足协章程》,要形成新的社会契约,要按照资本的意志重组中国足协,或者另开炉灶。我不认为徐明的职业同盟违背了《体育法》第4章第31条,要知道《体育法》并没有指明全国性协会就是现在的中国足协,如果中国足协确实朽木不可雕,徐明的职业同盟也可以被《体育法》认可,被国务院认可为负责管理的全国性协会。
  拿着《国际足联章程》为中国足协辩护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指出各级联赛或任何其他俱乐部组织必须经会员协会承认并隶属于协会,是对中国足协的资格要求。在国际足联和中国各大俱乐部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中国足协不能拿着对自己的资格条款,来约束各大俱乐部。这是两码事。
  徐明的努力很清楚,是踢开足协闹革命,只要徐明的“职业联盟”获得全部或4/3的支持,中国足协就成了“植物人”了,接近死亡。《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中国际足联只认可会员协会组织的赛事,在中国唯一认可的会员是中国足协。这时候中国足协就变成没有肉只有壳,只有合法性没有正当性了。如果徐明的职业同盟也可以被《体育法》认可,被国务院认可为负责管理的全国性协会,再符合国际足联的要求,就可以在国际足联内取代中国足协。这就等于在联合国大会上更换出席的代表。
  物业管理公司是受到业主委托代为管理,它本身并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徐明关于联赛产权的要求是于法有据的。中国足协将联赛产权归还于联赛的各俱乐部,并且公布职业联赛以来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这是一个物业管理官司要做的。俱乐部也要求审计,如果中国足协拒绝审计,俱乐部保留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这是业主的权利。这是要求重新缔结社会契约,进行重组,如果否定了这项要求,就否定了“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原则。
  中国足协也可以获得重生,获得各大俱乐部的重新认可,那就要求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原则进行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原则,中国足球改革小组的组成人员应该由各大俱乐部组成,这才符合足协是行业协会的性质。如果由中国足协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必须经过各大俱乐部的同意或授权。没有经过同意,昨天晚上参加的17名中国足协副主席就受到了颐中俱乐部总经理孙能文的质疑。由中国足协自己指定的人组成,得出的方案肯定会等于没改。
  徐明的职业联盟伸出的手很大,几乎要让中国足协坐冷板凳,成为“机关里面的研究人员”。所以中国足协会不会打马虎眼儿呢?
  从近日中国足协的回应来看,中国足协已经意识到,面临如此巨大的风波,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因为从表面看来。交锋的焦点已经不是“要不要改革”,而转移到“如何改革”,但是如果中国足协提出的方案无法满足“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原则,就像清末慈禧新政那样,是避重就轻,只有形式,没有实质性,那还是“要不要改革”的问题。昨天晚上中国足协就联赛改革问题举行了新闻通气会,并确定出中超改革的四点意见。然而,这四点意见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几家中超俱乐部联合提出的改革议案几乎没有体现。中国足协不要以为公众是容易欺骗的,没有实质性的改革不会取得信任,清末慈禧新政没有被信任造成革命的后果,如果中国足协没有诚意,中国足球的前途也就完蛋了。
  国足踢不出去,这是国人的耻辱和悲哀。

戚建刚的较有代表性学术成果:

(A)核心及重要期刊主要论文
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独撰。
2.《极端事件的风险恐慌及对行政法制之意蕴》,《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59-69页,独撰
3.《非常规突发事件与我国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之创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105-109页,独撰
4.《“融贯论”下的行政紧急权力制约理论之新发展》,《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0期,106-117页,独撰
5.《反恐背景下美国司法审查之新理论》,《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4期,17-25页,独撰
6.《风险规制过程合法性之证成—以公众和专家的风险知识运用为视角》,《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49-59页,独撰
9.《风险认知模式及其行政法制之意蕴》,《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独撰(无法下载不知起止页数)
10.《实用主义者的“必需之法则”—评理查德·波斯纳的《并非自杀性协议: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国外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116-122页,独撰
11.《实用主义的紧急状态宪法—理查德 ·A·波斯纳的理论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596-612页,独撰
12.《行政应急管理体制的内涵辨析》,《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14-19页,独撰
13.《我国应急行政主体制度之反思与重构》,《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112-118页,独撰
14.《“重新保证”理性:对国家紧急状态理论基础的一种新阐释》,《美国研究》2007年第3期,139-148页,独撰
15.《后“9·11” 时代德国反恐法律制度之改革》,《欧洲研究》2007年第4期,135-149页,独撰
16.《〈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我国行政应急管理体制之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2期,12-15页,独撰
17.《恐怖主义时代的紧急状态宪法—布鲁斯 ·艾克曼理论的价值及其面临的挑战》,《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606-621页,独撰
18.《我国危机处置法的立法模式探讨》,《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90-96页,独撰
19.《“松花江水污染” 事件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六大弊端》,《法学》2006年第1期,25-29页,第一作者
20.《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属性剖析》,《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46-52页,独撰
21.《现代民主宪政国家应对危机之道—评罗斯特的《宪政独裁—现代民主国家的危机政府》》,《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153-160页,独撰
22.《六国紧急状态法典之比较》,《社会科学》2006年10期,100-108页,一作者
23.《突发事件管理中的“分类”、“分级”与“分期”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的管理学基础》,《江海学刊》2006年第6期,133-137页,独撰
24.《合作、 牵制与法律程序—新东欧六国紧急权力制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99-106页,独撰
25.《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分析模式》,《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29-35页,独撰
26.《紧急权力的自由模式之演进》,《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25-40页,独撰
27.《绝对主义、 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行政紧急权力与宪政的关系模式》,《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52-60页,独撰
28.《我国紧急权力体制的建构》,《法学》2004年第8期,9-10页,独撰
29.《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再评析—以公共职能为视角》,《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31-37页,独撰
30.《两大法系国家紧急权力体制之演进》,《法学家》2004年第6期,120-126页,独撰
31.《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 之商榷》,《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11-17页,独撰
32.《论公益机构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法学》2003年第7期,25-33页,独撰
33.《试论加入WTO与我国制定行政许可法》,《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57-63页,独撰
34.《WTO 与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扩展》,《法学杂志》2002年第6期,22-25页,独撰
35.《WTO与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新发展》,《法学》2001年第1期,54-57页,独撰
36.《WTO 对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65-70页,独撰
37.《公民的拒绝权若干问题探析》,《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25-29页,第一作者
38.《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性质瑕疵表现与救济途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16-20页,独撰
39.《行政主体对瑕疵行政行为的自行性撤销及其限制》,《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5-29页,独撰
40.《论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科学性取向》,《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75-83页,独撰
41.《行政合同的特权与法律控制》,《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64-69页,第一作者
42.《听证笔录的法律思考》,《法学》1998年第12期,58-63页,第一作者
43.《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属性剖析》,《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32-37页,独撰
44.《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用益物制度的法律思考》,《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131-137页,第一作者
(B)主要著作
1.《行政紧急权力的制约机制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一作者
2.《中国应急法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独著
3.《北京城市应急机制法制化的理论与实务》,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一作者
4.《法治国家架构下的行政紧急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独著
5.《从灾难中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案例法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一作者
(C)主持的主要课题
1.《优化高校危机管理制度—以湖北省范围内十所高校为例》,主持人,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2006年;(结项)
2.《北京城市应急体系的法制化》,主持人,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2006年;(结项)
3.《行政应急管理与行政法的发展》主持人,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二等,2006年;(结项)
4.《行政应急权力的要素及其制约机制研究》,主持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08年;(结项)
5.《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较大市可行性研究报告》,主持人,地方政府委托项目,2010年;(结项)
6.《深圳市宝安区2008—2013应急管理体系规划》,主持人,地方政府委托项目,2008年;(结项)
7.《深圳市龙岗区2010—2015应急管理体系规划》,主持人,地方政府委托项目,2009年 ;(结项)
8.《深圳市龙岗区科学分配突发事件应对法职权研究》,主持人,地方政府委托项目,2008年 ;(结项)
9.《非常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保障系统》(项目号:9092402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子课题负责人。(研究之中)
10.《合作式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及其法制化研究》,主持人,教育部2011年度青年项目。(研究之中)
11.《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的行政法制度研究》,主持人,获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课题一般项目资助。(研究之中)
12.《学校应急管理研究》,教育部2011年度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子课题负责人。(研究之中)
13.2012年《卫生部实施食品安全法起草》,子课题负责人(结项)。
14.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驻厂监督制度研究》,子课题负责人(结项)。
15.2011年《武汉市危机管理及其法制化研究》,主持人(研究之中)。

今天中超长春亚泰和石家庄永昌比赛的主裁判是谁

长春亚泰2比3石家庄永昌的裁判是顾春含。
长春亚泰昨晚2比3“冤死”石家庄,主裁判顾春含上半场第32分钟罚下杜震宇,并在亚泰0比2落后顽强扳平后,给了主队永昌一个“莫须有”的点球,导致“李家军”遭遇两连败,排名重回榜尾,一只脚几乎踏进中甲。
顾春含本场比赛其实并不是主裁判而是第四官员,但在赛前一个小时,原定的主裁周刚“突然病了”,顾春含才“临危受命”,并导演了这样一场比赛。
遭遇这样一场憋屈的失利,亚泰方面十分愤慨。据相关人士透露,长春亚泰俱乐部已经准备上诉至中国足协,“虽然结果不会更改,但我们必须要个说法。”

足协调查歧视事件结果如何

北京时间8月6日中午,中国足协新闻办发表声明,称将调查张力和登巴-巴的冲突一事,核实其中涉嫌的种族歧视事件,一旦确认将严肃处理。

足协新闻办表示:

在8月4日中超第16轮长春亚泰对阵上海绿地申花的比赛中,亚泰球员张力与申花球员登巴巴发生激烈冲突。赛后,根据比赛监督报告,中国足协立即启动了调查程序并即将举行听证会,对赛事中涉嫌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属实,将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中国足球的发展一直以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为宗旨和理念。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球迷是对所有参与者的要求。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行为。我们倡导所有赛事参与者共同维护赛事良好秩序,以良好风貌传播足球的正能量。

在中超联赛长春亚泰与上海申花的比赛中,发生了一件让人不快的事件:亚泰球员张力在比赛中疑似对登巴-巴说出了带有种族歧视性质的词汇,彻底激怒了登巴-巴。

赛后,东方体育旗下的公众号“申花发布”披露了更多的细节,刊登出了登巴-巴在赛后与教练、队友的谈话内容。

比赛进行到77分钟时,登巴-巴与对方球员张力爆发了冲突,两人相互推搡。被队友拉开的登巴-巴依旧难以抑制心中的愤怒。赛后登巴-巴告知球队工作人员,张力口中一直念叨着“you black!”这样带有种族歧视意味的词语,喋喋不休了很长时间。

登巴-巴解释自己愤怒的原因:“当一个陌生人来对我说这个词的时候,我感受到了对我的祖先的不敬,以及对我信仰的亵渎,这才使我倍感愤怒。”

而在场上,两人冲突爆发前的十分钟左右,登巴-巴就已经跑到场边向教练组大声的呼喊,并且一直指着自己的手臂,意在提醒教练组自己受到了种族歧视。

上海知名记者杨翼在自己的微博中写道:“比赛中,登巴巴遭到了对方27号种族歧视的言语,让他出离愤怒,直到赛后更衣室依然没有平静。我们从未见登巴巴如此愤怒,俱乐部赛后第一时间向比赛监督汇报此事,并将整理材料上诉中国足协。”

赛后长春亚泰外援伊哈洛通过申花球员艾迪表达了自己对登巴-巴的关心:“帮我回去好好安抚登巴-巴,我们这里的队员我会去说他的。”

比赛结束后,曹赟定和柏佳骏一起陪着登巴-巴返回了更衣室。

返回酒店的大巴上,毛剑卿一直在和登巴-巴说笑着,希望帮助他走出比赛中的阴霾。

赛后,有申花球迷在推特上写道:“登巴-巴受到了长春亚泰球员张力的种族歧视语言侵犯,中国足协应该严肃处理。”

用行政法分析【中国•中国足协处罚案】

足协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从性质上划分足协只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行政部门的一个派出机构,根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派出机构无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其法律责任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