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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产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石家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shqlly shqlly 发表于2022-11-03 01:24:16 浏览13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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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房产咨询等经营活动的总称。第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
  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产中介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七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国家、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质等级规定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第八条 设立房产经纪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名称中应有房产经纪字样;
  (二)专职人员作为发起人;
  (三)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的服务场所;
  (四)持有《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房产经纪机构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诚信等级的内容包括机构实力、当年业绩及经营情况、社会信誉等。
  机构实力主要包括: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总额、办公场所大小、专职专业经纪人员人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等指标。
  当年业绩及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完成房产经纪宗数或代理项目宗数、佣金收入、规章制度健全程度、经营台帐建立情况、经纪合同规范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情况。
  社会信誉主要包括:有无被投诉、有无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有无违反房产经纪执业规则的行为、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房产咨询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和专业从业人员条件。第十一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的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如实填报业务统计报表;
  (七)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交诚信档案资料,并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包括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记录入其信用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第十三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中介人员从业资格。第十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三)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十五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房地产评估、房产经纪、房产咨询机构;
  (二)房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三)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变更;
  (四)外埠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从事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第十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从业人员聘用合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备案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应于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发给《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石家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摘要您好:石家庄房产管理局电话:0311-86689267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09号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7-23

石家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您好:石家庄房产管理局电话:0311-86689267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09号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你好打印无房证明是不是必须带身份证原件

扫描件可以么?

需要带身份证原件的

石家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人在郑州刚暴雨没法过去,也没办法快递原件过去

不能后面处理吗?

已经很长时间了,这次再错过不知道到什么时候才能办

那可以拨打我提供电话,看这次特殊情况可不可以允许

您有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那边的办公电话么?0311-87889961这个号码是传真

打了你给的电话让打国土局沈

石家庄的国土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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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如何办理房产更名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2003)

一、原第二条增加“国有土地上”,删除“城镇”。二、原第三条中“拥有”改为“依法拥有”,“房产”改为“房产所有权”,增加“包括下列方式:(一)买卖;(二)赠与、继承、划拨;(三)产权调换;(四)以房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五)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三、原第四条增加“房地一致”。四、删除原“第五条房产转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私下转让、偷漏税费等非法转让行为。”五、删除原“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六、原第七条变为第五条,“主管机关”修改为“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修改为“市区”,“受……委托”修改为“在……委托范围内”,删除“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工作”。七、原第二章“转让条件、程序”改为“一般规定”。八、原第八条变为第六条,删除“依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和“港澳台同胞、华侨购买本市城镇房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九、原第九条变为第七条,删除“房产所有人可依法处分其合法房产,但”,将(一)中“产权证件”改为“产权证”;(二)中“调解”改为“处理”,删除“(七)依法公告拆迁征用的;”十、增加第八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和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一、删除原第十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城镇房产转让时,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二、原第十一条变为第九条,删除“共同”,“按份共有房产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自有份额,”,“同等价格条件”改为“同等条件”。十三、原第十二条变为第十条,“同等价格条件”改为“同等条件”,删除“已出租的房产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对新产权人和原承租户继续有效。”十四、原第十三条变为第十一条,“合同文本”修改为“合同示范文本”,“统一印制”修改为“制定”,增加“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订立房产转让合同。”十五、原第十四条变为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房产转让,应到房产转让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交验下列证件:”修改为“房产转让当事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到房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交验下列资料:”,增加“(三)转让合同或相应法律文件;(四)其他有关的文件。”删除“(三)房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须交验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四)共有房产、出租房产、享受补贴购买建造的及优惠出售的房产转让,须交验房产共有人、承租人或补贴售房单位的证明;(五)购买属于在集体土地上的城镇房产,须交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六)单位公有房产转让,须交验收该房产有处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七)单位向职工优惠出售公有住宅的,须交验批准的售房方案;(八)其它有关证件。”十六、原第十六条变为第十三条“房产转让管理部门”改为“房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增加办理时限“七日内”和“在十五日内办结转让手续”。十七、原第十五条变为第十四条,将“成交价格”改为“转让价格”,增加“申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依法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十八、删除原“第十七条房产价格评估,应由依法成立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产评估机构应根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转让房产的造价、拆旧、质量、结构、环境、层次、朝向等,对房产价格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估。”
  删除原“第十九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房产转让管理部门应自接到房产转让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转让手续。”
  删除原“第二十一条房产转让管理部门因管理需要,向房产转让当事人收取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应依照国家以及省,市有关管理的规定执行。”十九、原第十八条变为第十五条“缴纳税费”修改为“按申报价格缴纳税费”,“申报成交价”修改为“申报转让价”,删除“高于房产评估价格的,应按申报的房产成交价缴纳税费。”二十、原第二十条变为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修改为“转让当事人”。二十一、增加“第三章商品房转让”。增加十二条作为第十七至第二十八条:
第十七条 商品房转让,包括商品房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
 第十八条 商品房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已经确定商品房的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已经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七)已经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向房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以及商品房的总平面图、分户示意图和预售方案。
  房产转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准予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签发的日期为准予预售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送交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委托监管银行监管,专项用于所预售商品房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预售人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之预购人;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
 第二十七条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或设计单位同意变更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并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预购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预购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预购人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应与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开发企业。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预售商品房转让,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第六条 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第七条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不含矿区,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出租房屋登记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一)房屋出租申请书;(二)房屋权属证件;(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九条 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房屋使用费、保底利润),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视为租赁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准予出租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租赁合同备案第十二条 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三)用途和期限;(四)租金及交付方式;(五)房屋修缮责任;(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纠纷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三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款的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第十五条 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一)准予出租证书;(二)租赁合同;(三)身份证明或合同资格证明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责令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的;(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四)租赁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登记备案资料,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出售的房产必须产权清楚,具备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或其它有效证件。
  属于继承、赠与、分割、出典等产权变更后的房屋出售,应先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
  出售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协议书。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代理他人出卖房屋,还须同时交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产的委托代理证书及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出售自建、购买、拨款建造及调拨使用的房屋,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第二条 交易双方要持证件和身份证明,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洽谈、办理交易手续。不得私下交易。第三条 房产交易价格,由房产交易部门按照《石家庄市房屋市场交易价格表》的规定进行评定。第四条 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建造的私有房屋,出售时只准按规定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第五条 出售房屋时,买方需交纳房价总额百分之六的买契税和契证工本费,买卖双方需各交纳百分之一点五的交易手续费。赠与房产按房屋现值百分之六收取受赠人赠与契税和百分之一点五的手续费、契证工本费。
  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暂免交买契税,其他费用同上。第六条 出售租赁中的房屋,不改变原有的租赁关系,租期未到,不得撵赶住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第七条 房屋产权对换,双方各按房产总值二分之一部分的百分之一点五交纳交易手续费和契证工本费。如价值不等,其差价按买卖税率百分之六交纳买契税。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例,并报房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购买:
  1.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或城镇其他闲散劳动力的;
  2.为安置民政优抚对象开办第三产业的;
  3.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的。第九条 凡违犯上述规定的均属违章交易,由房产交易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发布公告,宣布无效;
  2.追交偷漏买契税、交易手续费,并对卖方加处房产价款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对买方处以应纳税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3.没收超过规定价格部分的违章所得。价款在千元以下者另加处买契税总额一倍的罚款;超过千元者,处牟利部分一倍的罚款;
  4.从事房产倒卖黑市交易的,按本条第三款加重处罚。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违章行为,经查实,除对当事人处理外,对检举揭发者给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规划区。附:《石家庄市房屋市场交易价格表》
                    石家庄市房屋市场交易价格表
                       单位:元/建筑面积m2
┌──────┬───────────────────────────────┬────────────────────────┐
│    项目│       非住宅用房交易价格               │     住宅交易价格             │
│  级别   ├───────────────┬───────────────┼───────────────┬────────┤
│      │    楼  房       │     平  房      │    平    房     │  楼  房   │
│环境类别  ├──┬────┬───┬───┼───┬───┬───┼───┼───┬───┬───┬───┼───┬────┤
│      │特级│一 级 │二 级│三 级│一 级│二 级│三 级│四 级│一 级│二 级│三 级│四 级│小区 │旧城改造│
├──────┼──┼────┼───┼───┼───┼───┼───┼───┼───┼───┼───┼───┼───┼────┤
│      │  │800 │400│300│   │   │   │   │   │   │   │   │   │    │
│ 甲  类 │※ │~   │ ~  │~  │   │   │   │   │   │   │   │   │   │    │
│      │  │1300│600│500│220│200│180│160│200│180│160│140│280│ 380 │
├──────┼──┼────┼───┼───┤   │   │   │   │   │   │   │   │   │    │
│      │  │700 │300│250│   │   │   │   │   │   │   │   │   │    │
│ 乙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0│500│400│280│260│240│200│   │   │   │   │   │    │
├──────┼──┼────┼───┼───┼───┼───┼───┼───┼───┼───┼───┼───┼───┼────┤
│      │  │500 │200│150│200│180│160│140│   │   │   │   │   │    │
│ 丙  类 │※ │~   │~  │ ~  │~  │~  │~  │~  │240│220│200│180│380│550 │
│      │  │900 │400│300│240│220│200│180│   │   │   │   │   │    │
└──────┴──┴────┴───┴───┴───┴───┴───┴───┴───┴───┴───┴───┴───┴────┘
  注:1.非标准建筑二层楼房出售价格按平房计价标准计价。
    2.特级非住宅楼房出售价格以质论价另议。
    3.凡使用过的房屋出售价格按建筑物使用年限折价计算,使用年限1~
      5年的为95%;6~15年的为80~90%;16~30年的为
      60~80%;30年以上的以质论价。
    4.住宅单售的层次系数:一层1;二、三层1.1;四层0.95;五
      层以上0.90。
    5.非住宅用房出售层次系数为:一层1.2~1.3;二、三层为1.1
      ~1.2;四层为1~1.1;五层以上为0.8~0.9。
    6.市辖各县(区)、建制镇房产交易,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标
      准,报市房管局备案。

石家庄七大不靠谱楼盘

1、蓝天林语

蓝天林语项目,由石家庄蓝天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长安区跃进路与翟营大街交叉口东南角。目前该项目未取得任何开发建设手续,不具备销售条件,存在较大购房风险。

2、新华世贸中心

新华世贸中心项目,由石家庄驰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新华区植物园街与和平路交叉口北行500米路西。目前该项目未取得任何开发建设手续,不具备销售条件,存在较大购房风险。

3、成果社区

成果社区项目,由河北上京上城水岸文化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新华区石清路毗卢寺对面。目前该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销售条件,存在较大购房风险。

4、骏景豪庭

骏景豪庭项目,由河北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桥西区友谊大街与育新路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南。目前该项目未取得任何开发建设手续,不具备销售条件,存在较大购房风险。

5、枫林水岸

枫林水岸项目,由河北国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与仓裕路交叉口西北角。目前该项目未取得任何开发建设手续,不具备销售条件,存在较大购房风险。

6、藏龙国际

藏龙国际项目,由河北鑫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裕华区谈固大街与东岗路交叉口东北角。目前该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销售条件,存在较大购房风险。

7、九宫馆(佳业春天)

九宫馆(佳业春天)项目,由石家庄熹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高新区天山大街与珠江大道交叉口东行1000米路南。目前该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销售条件,存在较大购房风险。

以上内容参考河北新闻网-瞅准喽 石家庄这7个房产项目不靠谱

石家庄新房契税怎么算

石家庄新房契税为房产交易价格的百分之一。商业性质的房产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90平方到144平方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90平方以下普通住宅首次置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一,非首次置业的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石家庄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流程又是啥

石家庄市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流程又是什么呢?小编为您带来石家庄市房产证办理指南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办理房产证需要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3、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并提交拿测绘图(表);

4、领取相关申请文件;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多房产信息

石家庄最新房产政策

针对首套住房需求:
外地户口在缴纳本地社保24个月可有资格购房基础上,以下七类人群可不受限制购房:
1、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人员(企业证明);
2、高端人才或持有人才绿卡人员;
3、招商引资企业管理者(需辖区证明和企业证明);
4、新就业大学生购房(提供暂住证)
5、现役军人或退役在石军人;援藏、援疆等相关干部职工;
6、原本地户口人员,因个人原因户口迁往其他城市,但在本地参保的退休人员;
7、因上学迁出本地户口的大学生;
针对改善置换需求:
1、新房网签备案满3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可进行上市交易;
2、二手房网签备案满2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可进行上市交易;
3、居民家庭只有一个住房(包含继承),可直接进行上市交易;
4、本地户口居民的直系亲属(提供居住证),家庭增加人口(二孩及以上),可直接在本地购房或第二套房。
公积金政策:
公积金最高额度提升至80万,如购买被动房最高额度提升至100万(且被动房交易不受限制)。
拓展资料:房产证抵押贷款怎么办理?
向银行提交申请,银行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在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后,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在申请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时候,申请人需要具备抵押房产的条件外,需要准备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发票、个人账户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资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