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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发达国家承诺

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发达国家承诺(乌拉圭谈判的主要成果)

shqlly shqlly 发表于2022-10-14 06:27:09 浏览1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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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谈判的主要成果

你要问的是乌拉圭回合吧??
在货物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谈判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二是关于规则的谈判。 1)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对品的关税减让幅度达40%,即加权平均税率从6.3%减为3.8%;发达成员承诺关税减让的税目占其全部税目的93%,占全部额的84%,其中承诺减让到零的关税税目的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长到32%,涉及的额从20%增长为44%;15%以上的高峰税率比例由23%下降为12%,涉及额为5%,主要为纺织品和鞋;从关税约束水平方面分析,发达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目由78%上升为99%,涉及的额由94%增长为99%。 发展中成员品的关税减让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15.3%减为12.3%。从约束关税范围上分析,发展中成员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为71%,涉及的额由13%增长为61%。大部分发展中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后全面约束了关税,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韩国、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约束关税的比例在90%左右。 品关税的实施期为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完成。 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减让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为10年,但部分发展中成员也承诺6年的实施期。 对于发达成员,从减让幅度上看,发达成员总体关税的削减幅度在37%左右,发展中成员平均减让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第一组括《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94),它是对原来的《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谅解和减让表的《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第二组括两项主要协议,主要目的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纳入到正常的规则管辖之下。第三组括《技术性》、《海关估价》、《装运前检疫》、《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与有关的措施》等7项协议,第四组括《保障措施》、《》、《补贴与反补贴》三项补救措施协议。
在服务方面
过去关税与总协定只涉及货物领域,服务不属于关税与总协定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国际服务的发展。为了推动服务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业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签署了《服务总协定》(英文缩写GATS),并于世界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160个分部门。在12个部门中,有涉及律师、会计、审计、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软件服务的专业服务部门;与邮政、电信、电传和邮件有关的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括批发在内的商业分销服务;不同层次的教育服务;保护环境的服务;括保险与银行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GATS》将服务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服务的跨境交付和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律师咨询、电信服务等;二是境外消费,这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和医疗;三是以商业存在(跨境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形式提供服务,例如建商店、饭店、律师事务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四是自然人临时流动提供的服务,括演出、讲学和行医等。 《GATS》的一般义务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与货物不同的是,服务的最惠国待遇不但给予服务本身,而且要给予服务的提供者。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中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具体部门的开放相联系,经过谈判才承担的义务。这种将一般性义务与具体承诺的义务区分开来的做法,是《GATS》一个十分重要特点。《GATS》还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第一,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发展要给予自由准入的优先权;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的适当保护,使其服务业的开放享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时可以设置条件。乌拉圭回合在服务领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关税与总协定生效以来,多边体制在单一部门取得的最重要进展。
在与有关知识产权方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与货物中的有形物质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它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别的国家不产生效力。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够取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逐步建立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范围的扩大和技术开发的突飞猛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已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还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关税与总协定便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中。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关于与相关的知识产权括对冒牌货的协议》(英文缩写TRIPs)。该协议经过讨论修改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协议强调对反竞争行为和歪曲的控制;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最后协议还规定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合作的安排。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
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突破原有的议题,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建立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关贸总协定”,完善和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

知识产权问题

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简要过程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上的三次谈判,均发生于90年代。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两国在双边贸易协议中涉及过。1979年7月,中美两国签署《中美贸易协定》,在该协定的第6条中涉及双方对对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此后中国开始了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并在短短几年中完成了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工作,初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1991年,美国根据《综合贸易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发起对中国的调查,具体指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专利法有缺陷,尤其是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不提供产品专利保护;对首次发表于中国之外的美国作品,不提供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对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过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另外中国缺乏对于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的有效实施。(1)中方在会谈中提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美国不能要求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遵循与美国一样的标准。药品和化学产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发达国家有义务与发展中国家分享有关的科技成果。(2)因此双方在第一次谈判中争议的焦点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是按照美国一国的标准,还是按照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是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过渡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还是不顾中国国情要求中国马上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这实际上也是当时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在这里需要指出,中国当时虽然没有为药品和化学产品提供专利权保护,但这符合巴黎公约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但是在美国政府的强大压力下,中美双方还是达成了第一个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当时关贸总协定的TRIPS协议的草案已经浮出水面,因此双方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其内容主要以TRIPS协议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该备忘录主要是中国政府就改进知识产权法律作出一系列承诺,当时美国政府主要的承诺是将美国专利法关于专利的保护期从原来的授权之日起17年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3)
自1992年签署备忘录以后,美国对于中国政府依据备忘录做出的进展并不满意,1994年6月30日,美国重新提起了对中国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在谈判中具体要求涉及三个方面:第一,美国要求中国建立执法队伍,以打击主要的侵权者,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并起诉侵权者。第二,美国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体制,建立一个真正起作用的法院系统。第三,美国要求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市场。(4)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从纯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了法律的实施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某些产品的市场开放问题。经过艰苦努力,1995年2月26日晚,双方草签两国政府换函及附件协议,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结束。在这次谈判中,美国政府在谈判中的三个目的也基本达到,1996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公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再一次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其理由是中国没有认真执行1995年双方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执法和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同时根据《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规定,直接启动了制裁程序,为此双方开始了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并最终达成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由双方的部长换函和两个附件组成,两个附件分别是《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和《其他措施》。第三个协议的内容主要围绕侵权工厂的治理、加强执法、采取边境措施和市场准入这几个方面进行。双方的争议点已经不是是否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双方在1995年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问题。�
二、美国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论分析
根据工业产品发展的生命周期理论(5)可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成为一种决定新工业的创新程度、贸易方向、资本流向以及不同工业化国家相对增长速度的有利因素。(6)发达国家拥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因而能够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新型工业化国家却能够通过模仿战略吸收和模仿发达国家的创新技术从而生产富有竞争力的产品,大大威胁发达国家的垄断地位。(7)而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于一个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国际保护的世界来说,恰恰就是一种公共物品,由于各国在提供这种公共物品上的意愿和能力是大不相同的,因此作为世界强国的美国,作为世界上主要的技术出口国,必然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经济利益。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该发达国家刚起步时,(支配地位刚刚建立,竞争地位还未受到挑战时),其注意力最可能放在为其出口产品开辟市场,而当它相对衰老时,(相对的经济实力下降,而其竞争者则越来越强大时),它的注意力将转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乌拉圭回合的特点及其后果

  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
  乌拉圭回合中市场准入谈判大大地改善了这一局面。该回合所取得的结果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各成员承诺对工业品关税进行减让的幅度大大高于东京回合。
  2、通过达成纺织品与服装的协议,各国一致同意在2005年1月1日前的10年内,逐步取消原先在多种纤维协议下维持的数量限制。
  3、农业协议建立了一个框架,使农产品贸易逐步置于关贸总协定的纪律之下,并促使该领域的贸易自由化。
  4、积极参与谈判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均削减了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关税。
  5、对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关税进行了约束,使之不再提高;发展中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关税约束的比例也有相当大的提高。
  6、通过信息技术协议的协商,规定了逐步削减大约400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乌拉圭回合的缔结进一步推动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发展趋势与我国的对策
  作者:陈继勇 等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7010033560
  尺寸:小32开
  印张:15.75
  印次:2
  纸张:胶版纸 出版日期:2001-8-1
  页数:486
  字数:386000
  印刷时间:2001/08/01
  版次:1
  定价:28元 当当价:23.8元
  折扣:8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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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作为教育部“九五”重点社科基金规划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历时四年时间才得以完成。全书共十一章,第一章回顾了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乌拉圭回谈判及世贸组织创立的历程;第二至四章主要介绍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内容,包括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及其管辖范围,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与运行机制,世贸组织的作用与发展趋势等;第五章分析了世贸组织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第六章回顾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并对“入世”前景作了展望;第七至十一章主要阐述“入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具体包括对中国经济体制的影响、对中国主要行业的影响、对中国市场体系发育的影响、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以及对中国外汇管理的影响。
  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创立
  第一节 关贸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二、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三、关贸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
  四、关贸总协定的发展
  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谈判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发动的背景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
  三、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程
  四、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特点
  五、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影响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创立
  一、创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必要性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创立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及其管辖范围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一、前言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六、世界贸易组织同其他组织的关系
  七、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及总干事
  八、预算及费用的分摊
  九、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
  十、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
  十一、修改
  十二、创始成员方
  十三、新成员的加入
  十四、特定成员方之间多边与诸边贸易协议的互不适用
  十五、接爱、生效及存放
  十六、退出
  十七、其他规定
  第二节 货物贸易协议
  一、“回归”自由贸易体制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二、进一步限制非关税壁垒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三、推进公平竞争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设立的义务
  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五、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的三项分协议
  第四节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普遍义务和基本原则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使用的标准
  三、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
  四、争端预防及解决
  ……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运行与机制
  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及发展趋势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与发展中国家经济
  第六章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及其前景
  第七章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体制的影响与对策
  第八章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主要行业的影响与对策
  第九章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市场体系的影响与对策
  第十章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与对策
  第十一章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外汇管理的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关贸总协定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怎样的作用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的重要作用是为了实现总协定的宗旨,即削减关税和限制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这一作用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1、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若干基本原则,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等保护主义措施等。各缔约方在其相互的贸易关系中都应遵守这些原则,否则就会受到谴责甚至会受到报复。此外,各缔约方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守则和规章,如禁止倾销和补贴,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各缔约方所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2、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关税总协定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各缔约方达成了一系列的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的大幅度削减。在前7轮谈判中,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40%下降到5%左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下降到1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各缔约方的关税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下降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决定再削减1/3。3、减少了关税与贸易方面的差别待遇,有利于削减其他贸易障碍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在关税上因受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一些国家是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不得用其他障碍来保护一国的工业,它要求限制非关税壁垒等歧视性措施和数量限制,以保证缔约方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销。对一时难以取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达成了一些限制和削减非关税壁垒的协议。1968年第6回合谈判一结束,缔约方就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供非关税壁垒措施谈判的基础文件。秘书处拟定了一份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清单,列举了800项非关税壁垒措施。经过东京回合谈判,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达成了7项协议。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会议宣言中,各缔约方表示,在非关税壁垒措施方面也要谈判期间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原则。这一切都有助于贸易障碍的消除。4、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关贸总协定认为,那些只能维护低生活水平,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经济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因此,关贸总协定规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某些额外的便利,如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等。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增多,其贸易地位和利益日益引起总协定缔约方的关注,加上发展中国家的争取和斗争,关贸总协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在1963年举行的部长级缔约方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增订了关贸总协定的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不应为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义务而期望得到互惠;发达国家还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与它们经济、财政和贸易发展不相符的义务。这一切对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担,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是积极作用的。5、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场所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准备成为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部分,在起草总协定时,便没有订入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款。国际贸易组织夭折后,总协定中的实体义务就需要由某种决策机构监督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但事实上总协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成了一个国际组织,因此总协定不得不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它有设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有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以及每年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参加总协定的缔约方单独行动时,就用缔约方的小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或成员(Members)来表示;当缔约集体行动时则用缔约方大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来表示。因此,关贸总协定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机制,为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及时地磋商调解,使有关贸易分歧、争议能及时获得解决,以保障缔约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组织上、程序上为实现总协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二、关贸总协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成立50多年来,促进了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对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弥补和改善。第一,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一些国家按照各自的利益理解协定条文,总协定又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总协定第19条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该项进口加以紧急限制。但总协定未具体规定如何确立损害和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及核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和麻烦。譬如,尽管该条款的引用应基于对国内市场的“严重损害”,但是一些国家在情况不严重或可采用其他比较缓和的手段时,也纷纷引用该条款对他国采取严厉的措施。第二,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缔约方为绕开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一些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别国实行贸易歧视,包括通过双边安排强迫别国接受产品的出口限制,如“自动出口限制”。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则的例外过多,导致很多原则无法很好地适用。美国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取消了波兰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明证。例外过多和例外被滥用,已影响到关贸总协定许多基本原则的实施。第三,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没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纷争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只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缺少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因此,解决争端不力亦是关贸总协定无法得以全面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贸易战旷日持久,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间农产品之争相持不下,就是明证。第四,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历届谈判一直是以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和法律为主导的,决策权主要操纵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尽管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以及日本的崛起,使关贸总协定的力量对比发生一定变化,但由于这些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利益方面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从40年代到70年代,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是少数发达国家调整贸易政策的场所。近年来,各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代表2/3以上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与美国、西欧国家等没有共同利益,经济上也无法与欧美国家采取一致行动。 结论: 关贸总协定的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自由贸易(Free Trade)是“保护贸易”的对称。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涉和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的贸易政策。关贸总协定的任务是恢复已被30年代经济危机时的保护主义双边互惠主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窒息了的世界贸易,致力于创立一个旨在实现贸易条件的稳定与透明,并逐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贸易体制。总协定的条款也就充分反映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其宗旨是:缔约方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也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的协议。而这个协议必须是互惠互利的。5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为实现这一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迅速增长。但关贸总协定已取得的成绩与其宗旨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达2500多种,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最大障碍。

乌拉圭回合的最后谈判

乌拉圭回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第八轮多边谈判,也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从1986年9月谈判的启动到1994年4月最终协议的签署历时8年。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4年4月谈判结束时的128个。此次多边谈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强化了多边体制,特别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自由化的轨道,并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改善了货物和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通过这轮谈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制成品平均关税税率降为3.5%左右。同时通过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有关的措施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是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